南都:涉诉涉法信访改革,变主体更要改思路

2013年05月28日03:59  南方都市报 微博

  南都讯,涉诉涉法信访将迎来重大变革,实行诉访分离制度,将涉及民商事、行政、刑事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,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,经由法律程序已终结的涉法信访,将“不登记、不统计排名、不交办”。据报道,已有近半省份参与上述试点,多个省(市、区)已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培训工作,有望在年内全面铺开。

  首先须明晰的是,对已终结涉法信访所适用的“不统计排名”对待,或应是对所有信访事项的要求。此前已有报道称,今年3月至今,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(市、区)“非正常上访”人次数的排名已暂停,多地取消信访考核与排名。信访考核成为信访制度的一部分,其破坏力不可小觑,其所扮演的恰是加剧信访困局的角色。

  信访作为一种公民利益表达与申诉的制度化渠道存在,呈现形式或从一开始就突破了“信”的范畴,存在大量向上“走访”表达的情况,与之相伴的则是“截访”的严酷现实与高昂成本。访民与截访者的冲突与纠葛,甚至超过了原本信访所要反映内容的烈度。其中,涉诉涉法信访事项所占信访总量的比例,有说法显示目前在70%左右,而此前中央政法委的公开答问中还曾采用“比例仍然较高”的模糊表述。对涉法信访的重点改革,一定程度上是在为整个信访体制的变革探路,更是在攻坚。

  回过头来看另一方面,大量法律案件藉由信访渠道的压力加持,在稳定逻辑的作用下,通过党政领导“高度重视”、做出批示的形式,反过来频频影响司法案件的走向与结果。大量涉法信访事项的存在,甚至演化为一场旷日持久的“信访还是信法”大讨论。法律问题政治化解决的局面如何改变,不可避免需要复杂问题重回法律渠道解决的通盘谋划。

  综观此次涉法信访的改革,最主要的做法可能在于涉法信访事项的接访主体转移,更多强调政法机关在涉及民商事、行政、刑事等信访事项中的作用。然而,涉诉涉法信访改革,并不仅仅(或不该止步于)接访主体的变化,倘如是则对信访困局的突围可能无法产生实质性解套的效果。信访部门闲下来,公检法忙起来,想来也并非涉法信访改革的初衷。何况,法律部门的机构特性也决定了其内部的运作逻辑,并非全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,变党政领导批示为司法官员指令,则改革将可能有形式大于内容的危险。法律部门自身需要专业法律逻辑的激活,而非行政化痼疾的继续发作,这是必须要强调与提醒的关键。

  现有改革方案,区别不同信访事项进行法治化处理:还在走程序的,让其重回法律程序;符合复议、再审条件的,启动相关法律程序;穷尽所有法律程序的,则试图建立“终结程序”。回到法律逻辑之后,司法能否给予民众以可资信服的正义,不啻为对司法机关的最大考验。不仅是在穷尽法律程序后的“息访”努力要加强说理,法律程序的全过程中也应当强调和倡导法理阐释的重要性,法律文书须对干巴巴的法条进行充分说理,这是虽细微但不可少的起点。

  涉法信访回归法律处理,要让司法正义的求得有刚性的制度保障,此为司法部门能接、并真正接得住涉法信访重担的必须。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社会问题的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”,首先便应当是法律问题本身的法治化解决。充分尊重和保障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授权,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。涉法信访的产生,源于法律问题得不到很好处理,甚至是得到非法治的处理,反过来则藉由信访渠道进而导致法律问题的复杂化。此处死循环的解套也必然回到对司法裁量公正性、独立性的要求。

  “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”,让“信法不信访”改革预想最终实现,与涉法事宜重回法治化解决渠道之间,必然会是个互为因果、不断作用的过程。接访主体的改变,不失为一个谋变的起点,民众对正义的追求,需要的是,回归法治渠道最终得到法律正义,而绝非仅让信访接待者变成法律工作者。

(原标题:[社论]涉诉涉法信访改革,变主体更要改思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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